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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录取规则

第八条 按教育部规定,招生录取工作实行“学校负责,招办监督”的录取体制。

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,德、智、体全面衡量,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

第十条 在招生录取时,我校一般按照100%~120%的投档比例接收各省(区、市)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投放的电子档案。

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原则:同一批进档考生的专业按“志愿优先,高分优先”的原则,先安排专业第一志愿,对不能满足的再安排专业第二志愿,直到调剂为止,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。另在江苏省采用“先分数后等级”录取规则,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“专业志愿清”录取规则。

第十二条 文理类: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依次录取,专业与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。

体育类:根据各省(区、市)的投档规则录取。

艺术类:认可各省艺术统考成绩,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上线后,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。

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各省(区、市)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。

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。

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,按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执行。

第十六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符的,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。